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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拍摄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2026-09-08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公共场所拍摄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作为专业律师,针对“公共场所拍摄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这一问题,我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法律剖析:

1. 隐私权的界定与公共场所的界限

隐私权的核心在于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虽然公共场所具有开放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在公共场所完全丧失隐私期待。如果拍摄行为指向的是个人的私密部位(如裙底、更衣等),或者通过长焦镜头等手段窥探本应被遮挡的私密活动,即便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严重侵犯了隐私权。

2. “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

《民法典》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如果在公共场所对特定自然人进行持续的、不受欢迎的拍摄、跟踪,导致被拍摄者产生心理压力、恐惧或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这种行为侵犯了其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权。

3. 肖像权与隐私权的竞合

在公共场所拍摄往往同时涉及肖像权。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原则上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如果拍摄内容不仅包含面部特征,还暴露了行踪轨迹、健康状况、社交关系等敏感个人信息,或者拍摄场景涉及虽在公共区域但具有相对私密性质的活动(如在公园角落的亲密行为),则同时触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4. 合理使用与免责事由

若拍摄是为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公共安全监控或艺术创作等合理目的,且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未过度侵扰被拍摄者,可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关键在于“必要性”和“适度性”,一旦超出合理界限,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5. 公开传播的风险

即使拍摄行为本身轻微,若将拍摄到的视频、照片上传至互联网等公共平台,导致被拍摄者身份被识别、遭受网暴或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实质性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宠物伤人后饲养人需承担何责?

在宠物伤人案件中,饲养人或管理人通常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原则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一般情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免责或减责事由: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如果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拴绳、未戴嘴套等)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仅在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饲养人才可减轻责任,重大过失不再作为减责理由。

4.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若饲养的是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得以被侵权人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即绝对无过错责任)。

5. 第三人过错:若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公共场所并非法外之地,亦非隐私真空地带。公民在行使拍摄自由时,必须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建议在公共场所拍摄时,避免针对特定个人进行恶意偷拍、窥私或持续骚扰,并在计划公开传播相关影像前,务必取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或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处理,以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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