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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购买到有争议的域名?

2026-07-08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如何避免购买到有争议的域名?

避免购买到有争议域名的关键在于识别潜在的权利冲突,主要集中在商标侵权、恶意抢注及合同纠纷三个维度。

商标权冲突是域名争议的主要来源。如果拟购买的域名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该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或者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则极易引发争议。买方应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不仅限于本国商标,还需考虑目标市场所在国的商标注册情况。若域名包含知名品牌词汇,即便卖方声称拥有所有权,买方也应极度谨慎,因为此类域名往往处于“善意持有”与“恶意囤积”的灰色地带。

需排查域名是否处于争议解决程序中。许多域名争议通过ICANN旗下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或其国家变体(如CNDRP)解决。买方应查询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的案件数据库,确认该域名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或已裁决但未执行的仲裁案件。此外,还需检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等注册局是否有冻结或锁定记录。

审查域名的获取历史与卖方资质。部分域名可能源于黑客攻击、非法转移或违反注册商服务协议的违规操作。买方应要求卖方提供完整的注册证据链,并核实其是否为WHOIS信息中的登记注册人。若域名曾涉及“影子域名”或隐私保护服务的频繁变更,需警惕其背后可能存在的洗钱或欺诈风险。

通过合同条款构建法律防火墙。在域名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卖方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包括保证其对域名拥有完全、无瑕疵的所有权,保证域名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且未涉及任何未决诉讼或仲裁。同时,应设定高额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一旦因域名权属问题导致买方损失,卖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何有效防止域名被恶意抢注?

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重要标识,不仅具有技术功能,更承载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防止域名被恶意抢注,核心在于构建“事前防御、事中监测、事后维权”的全流程法律保护体系。

事前防御是成本最低且最有效的手段。企业应确立“市场未动,域名先行”的策略。这不仅包括注册与商标完全一致的主域名,还应涵盖常见后缀(如.com, .cn, .net等)以及易混淆的拼写变体、拼音组合等防御性域名。根据我国法律实践,拥有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是认定对方构成恶意抢注的关键前提确保核心品牌已完成商标注册,是后续维权的基石。

建立实时监测机制。通过专业的域名监测服务,及时发现他人申请注册与自身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一旦发现疑似抢注行为,应在域名公示期或注册初期迅速介入。

灵活运用法律救济途径。当发现域名已被抢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两种主要途径:

1.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或国际通用的UDRP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该途径周期短、费用低,适用于事实清楚、恶意明显的案件。需证明三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2. 司法诉讼:若争议复杂或涉及高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或侵权诉讼。法院将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原告品牌的知名度以及是否造成公众误认等因素进行裁判。防止域名恶意抢注并非单一的法律动作,而是需要将知识产权布局、技术手段监测与法律维权策略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域名虽为虚拟资产,但其背后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现实法律效力紧密相连。买方务必秉持“先查后买、合同兜底”的原则,通过专业的法律尽职调查和严谨的交易架构设计,将潜在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如有具体个案需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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